农村离婚土地确权规定

一、农村离婚土地确权规定

在我国广大的乡村地域,离婚当事人原持有之承包地仍然完全归属己有,并无任何改变。

当一位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某个阶段,选择迁居至新的居住地时,若未能成功获取新的承包地,那么,发包方是绝对不能收回她原本所拥有的承包地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夫妻双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都应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农村离婚土地怎么判

在广大农村地区,当夫妇面临离婚境地时所引发的土地分割问题,往往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状况进行公正裁定。

乡村土地作为乡村家庭财产的主要构成部分,其在夫妻离异中如何分割,应当充分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演变的历史脉络、家庭成员具体贡献状况以及子女抚养等多方面的影响要素。

在此过程中,审判法庭会以全面细致的态度审慎评估以上各项因素,以确保以公平、公允且合理的方式,对乡土权益进行妥善划分。

与此同时,还需特别关注并维护妇女及儿童的正当权益,杜绝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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