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法采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法律依据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韵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