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公婆出钱买房,离婚这套房子属于谁,儿媳有权出售吗
具体情况需结合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主要涉及对房产组成成分的详细解析:
1.结婚之前,公婆全额支付了房款并将其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那么在婚姻关系结束之时,该房产并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无法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2.若在结婚之前,公婆仅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项,而在婚后,夫妻双方则利用共同财产来偿还贷款,那么在离婚之际,双方有权就共同承担的贷款及房产增值部分进行合理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__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__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__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丈夫买房假意离婚怎么判
鉴于“假离婚”在形式和步骤上均符合我国现行的离婚登记程序,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情况通常被视为双方基于真实意愿解除的夫妻关系。
在离婚之后所购置的房产即便在未来恢复了婚姻关系,也不会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而应当被认定为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为了避免产生争议,建议双方在购房过程中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该房产为共同所有。
如果在购买房产之后,双方希望重新缔结婚姻关系,则需要前往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手续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