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什么情况可下达督察意见书

一、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什么情况可下达督察意见书

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下达督察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进行督察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督察机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 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二、土地执法监察的内容

1、什么是土地执法监察?

土地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2、土地执法监察的主体是谁?

土地执法监察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指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是什么?

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是土地管理的相对人,即一切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机 关、团体和个人,在一定程度上,还包括享有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代表政府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身。在土地法律关系中,

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管理者依据法律和法定职权,对土地的占有利用进行管理。因此,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即是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土地管理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土地利用等进行督察时,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可下达督察意见书。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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