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土地哪些情况进行监督

一、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土地哪些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情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等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五)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

二、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

不同类的土地纠纷依不同途径解决: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行政争议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对耕地保护情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等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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