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哪个可以退还
根据普遍实行的原则,订金具备予以退还的可能性,而定金则无此待遇,因为后者已经上升成为一种确定性的缴纳金额。
尽管“定金”与“订金”二者之间在发音上极其相似,但是它们无论是在本质上还是作用上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对于这两者——究竟是“定金”可以退回,还是“订金”可以退回,的确让大多数人都感到困惑不已。
详细地说,“定金”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术语解释,它代表的是履行合同时所需要交纳的保证金,定金所具备的双重保证性质,使得它既能保障合同签订双方的权益,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一方失信于另一方的情况发生。
换言之,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合约履行职责,那么原先支付的定金将被扣留;反之亦然,一旦收取定金的一方未按照合约履行承诺,他将会面临双倍返还定金的惩罚。
至于“订金”,我们通常将其视作“预付款”或是“诚意金”,在此类情况下,即使支付订金的一方未按既定规定履行责任,他依然拥有向对方索回订金的权利。
简单地理解,“定金”一经支付,便无法退回;而“订金”一旦交付,就还有商议的余地。
首先,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的明确规定,一旦定金交割完毕,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后不愿继续履行协议,那么他将不再具有索回定金的资格;
倘若收到定金的一方在同种情况下发生违约行为,那么他必须将之前接受的定金以双倍的形式还给对方。
此外定金只有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以后,才可能作为支付价款的一部分或者全数返还给提供定金的一方。
关于订金,相关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其效力完全取决于协议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
因此,只要协议双方有明确的约定,那就依约定条款执行;若双方未能达成任何共识,在司法实践中,订金经常被看做是预付款的一种表现形式,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一种单方面的履约担保,只是对支付一方形成限制,也就是说只能对支付一方产生约束力,也就是说对接收一方构成保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买二手房签了合同交了定金不想买了怎么办
若要通过双方协商解决问题,然而在此过程中订金是否可以全额退还仍然存在疑问。
在无处分权人擅自将某项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某个接受者之际,相关所有权人有权依法追回收回他们的财产。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如果以下几个条件均能满足,那么某个受让人则有权利获得这项不动产或动产的完全所有权:第一,受让人在接受此项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行为;第二,受让人所支付的价格必须合理且公允;第三,该不动产或动产在交易前应已按照法律要求进行了必要的登记,若是无需登记的物品也已经实际交付给了受让人。
如果受让人能够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并成功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原所有权人有权向并非获得授权的人提出赔偿诉讼。
类似于上述情况的有关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案例,同样需要参照以上述两项条款予以处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