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不合格,购房者应该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如果房屋质量不合格且严重影响使用和居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如果房屋质量不合格没有严重影响使用和居住,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予以修复并赔偿损失。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