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2、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3、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4、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