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可以司法确认吗
关于房屋所有权产生的争议,完全有资格向负责司法管辖的国家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及规范,进行公平合理的裁决,以确定争议房屋究竟应归属哪一方所有。
而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亦可向人民法院上诉,依法请求法庭对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予以明确认证。
所谓的“司法确认”,就是当涉及到公民权益与义务发生冲突或纠纷时,经过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承担调解职责的社会组织或者人员,根据事实进行公正调和,最终达成了一种具有类似于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
而在协议签署无误,各方当事人均签字或者盖章表示认可之后,则有权申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应进行核实和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二、房屋买卖可否异地公证呢
根据我囯现行相关法规之规定,经办的公证事宜,应以当事人的居所地、长久居住地域、施行行为的地点或是实在事件已然发生的地区为准进行受理。
对于涉及其地方性质属不动产的公证事项,则应由该不动产所在的公证机构进行处理;涉及到涉及不动产的委任、申明、赠予、遗书等各类公证事项时,均可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据此来看,对于房屋买卖的公证事务,是无法在他处进行公证手续的,而必须到房屋所在的公证机关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