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房假离婚怎么判
鉴于假离婚的顾名思义,其实就是通过合法程序完成看似真实存在的离婚行为,从法律视角来看,这样的行为通常被视为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表现;因此,在实现所谓的“假离婚”之后所购置的房产,即便在未来有可能恢复婚姻关系,也不会被视作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而应该被归类为夫或妻单方面的私人财产。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建议双方在购房过程中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该房产为共同所有。
如果在购置房产之后,双方有意愿重新组建家庭,那么就需要前往其中一方所在地区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复婚手续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前个人名下房产,婚后个人还房贷,离婚时另一方可以分割
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婚前利用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并进行了按揭贷款,且产权登记在本人名下,则此种情况下所购得之房屋被认定为其个人财产是毫无疑问的,同时,相应的按揭贷款亦应视为其个人负债。
尽管此后的婚姻生活中,另一方配偶可能会参与到清偿贷款的过程之中,但这并不足以改变该房屋作为其个人财产的属性。
当面临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该房屋仍然被视为个人财产,其中尚未偿还的债务自然亦被视作其个人负债。
而对于已经偿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那一部分以及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理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夫妻双方在婚前就共同出资购房,并且在婚后共同承担了贷款的还款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来主张对此房产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