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音尽量保存原始载体;
2、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3、录音单独作为法庭证据,不能充分证据案件事实的,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