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结婚买房子可以写两个人名吗
在未领取结婚证明书的情况下,若两人希望购置房产,则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将房产权属注记为两人共享。
依照现行法律,不动产及动产上得以存在两个或更多的所有权主体,这种现象称为共有的范畴,涵盖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等不同权属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确立的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文规定:男女妥为约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在婚前已经拥有的各类财产的权属归属问题。
这儿涉及到三种可能的状况:各个财产全部属于相应的所有者;各方股权共同分享;亦或是,其中部分财产归于个人,另一部分则共享。
上述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体现出来才具备法律效力。
假设面临约定不明晰或没有任何书面文字记录的情况,那么应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条款进行解决。
然无论何种情形,夫妻对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取的财产以及在婚前已存在的各项财产的约定,都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定的拘束力。
当夫妻就婚姻关系保持期内所得财产的归属达成了确定性的约定后,其对外一方所负的债务,若债权人明知这一项约定的存在,则债权人只能请求以公开认可的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来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二、没有结婚可以写2个人的名字吗
在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下,两位公民仍可将彼此的姓名纳入房产所有权证明书中。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款,任何种类的不动产或动产皆有资格由两位及以上的法人实体或自然人共享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方式可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两种类型。
两名无亲属关联的公民同样拥有购置房产的权利,并有权在房产所有权证明书中共同署名,从而使这处房产成为他们的共同财产。
在签订购房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共同参与签署,并在房产所有权证明书中登记两人的姓名。
尽管在产权人一栏通常仅能填写一位公民的姓名,然而在共有人一栏的人数则不受限制。
在未婚状态下添加另一方姓名至房产所有权证明书中可能会引发额外的税费负担,如交易费用、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等。
若双方有意缔结婚姻关系,建议在领取结婚证书后再行对房产所有权证明书中的姓名进行添加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