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材料的来源有:
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报案、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
3、犯罪人的自首;
4、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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