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对资金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使用情况等,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的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城乡低保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