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人员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并进行教育改造。目前我国已经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了。对罪犯采取的改造措施有劳动改造的方式,其中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监狱法》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监狱法》第七十条
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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