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刚住一年能退房吗
若符合如下几种情况便可解除租赁协议:
1)自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起,卖方并未向买方透露其已将该房产抵押予第三方,以至于买方合同目的无法达到,并无法获得该房产;
2)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起,卖方又再次将该房产出售予第三方,使得买方合同目的落空,无法获取到房产;
3)卖方刻意隐瞒所售房产已被抵押的事实;
4)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产已出售予第三方或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缺陷,无法交付使用,或者即使交付使用后,经过检验发现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日常居住和使用;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
8)卖方延迟交付房产或买方延迟支付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义务;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
10)合同中规定买方需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但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非当事人双方责任造成的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从而导致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安置房公摊比例是多少
针对安置房屋所涉及的公摊面积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普通类型的多层住宅建筑若不包括地下设备用房以及底层商铺,且底层为架空结构的话,其公摊系数大约在10%-15%之间;而对于配备有电梯的小高层住宅而言,其公摊系数则通常在15%-20%之间浮动;至于高层住宅,其公摊系数则普遍在20%-25%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