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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