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有哪些
构成撤销房屋买卖契约之合法理由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首先是由于无法预知且不可避免的外在客观因素影响,直接导致契约谋划之终极目标无法如期达成;
在契约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之际,任何一方当事人通过明确告知或者是透过自身实际行动,向对方传递出其将无法履行主要责任和义务的信息;再者,如果在契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履行其主要责任和义务,并且经过合理的催告之后仍然未予履行;最后,如果在契约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存在延迟履行义务或者其他违反契约条款的行为,从而导致契约所设定的终极目标无法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解除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不用付违约金吗
在二手房屋交易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的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另有规定,解除权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已对违约金作出明确规定,则违约方应依约支付;如规定了违约赔偿的具体范围和计算方法,违约方亦应履行赔偿义务。
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法院或仲裁机关有权根据当事人申请予以提高;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也可依据当事人请求进行适度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