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商品房预售合同能否保全
商品房预售签订合同后,如果商品房在保全范围内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保全预售的商品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房屋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由于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房屋的实质性买卖,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国家因此加强了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规范。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须具备下列条件:
1、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4、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5、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
6、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以预售的商品房在申请范围内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保全预售商品房。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