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房水管冻裂造成的损失谁负责
若出租房屋所配套之水管冻裂,此项责任无疑应责成出租人承担。
具体而言,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当租赁物需进行维护保养时,承租人有权催促出租人于合情合理的时间内予以修复。
倘若受损原因系承租人操作不当所致,则出租方无需承担维修之责。
在此情况下,承租人仍可向出租人要求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维修工作。
如若出租方未能履行维护职责,那么承租方可自主决定进行维修,并列明所需承担的全部维修费用,由出租人在费用清单上签字确认。
倘若维修工作对承租人的正常使用产生了不良影响,出租人应据情适当调低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以作补偿。
对于由于承租人自身失误导致的租赁物养护需求,出租方将不再负有前面提及的那部分维修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二、厂房出租到期租客设备被封户主怎么办
租赁之物被司法部门查封,这往往涉及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非法使用、未履行合约条款等等。
由于各类情况各有差异,故针对此类状况的解决策略亦需因地制宜。
倘若出租者在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未尽职履责展开审慎调查,从而致使所出租的物品遭致查封,那么他将极有可能陷入对违约责任的争议之中。
若出租者能提供确凿证据表明其在出租前已进行了全面且深入的审查,且租赁合同中明确载明了出租物品的合法用途,那么出租者或许可以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再者,若租赁物品被查封系由承租人的违法行为引发,诸如拖欠税务款项、逃避缴纳税款等,那么出租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仍须积极配合执法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