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办案程序的相关规定

毒品案件办案程序的相关规定是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一般要经过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上述程序均需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依法执行和实施。

法律依据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对查获的毒品应当按其独立最小包装逐一编号或者命名,并将毒品的编号、名称、数量、查获位置以及包装、颜色、形态等外观特征记录在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中。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毒品的称量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毒品的现场完成。
不具备现场称量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毒品及包装物封装后,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场所进行称量。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毒品的取样一般应当在称量工作完成后,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毒品的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完成。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取样。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对查获的全部毒品或者从查获的毒品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检材,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自毒品被查获之日起三日以内,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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