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期间电器坏了维修费谁来承担
在房屋租赁期间,租户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如租赁协议中有所规定,应依据相应条款承担维修责任;若协议中并未明确规定,则应由出租方负责进行维修工作;但若电器设备的损坏系因租户自身过失所致,则需由租户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房屋租赁,即房屋所有权人或经营者将其拥有或经营的房屋交予房屋使用者使用,而房屋使用者则需要按期支付一定金额的租金,从而获得对该房屋的占有权及使用权。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赁期间电器损坏的,如果电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负责维修,如果是出租人的,应该由出租人承担维修。
二、租房押金和违约金是一回事吗
答案并非如此。
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押金与违约金并不能混为一谈。
前者主要是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或物品在租期内的完整性与完好性的一种保证方式;当租期结束且未发现任何损害现象时,出租方应将其全数、无利息地归还给承租方。
后者则属于一种补偿性质的条款,即若任何一方违反了租赁协议中的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按照实际损失情况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应根据具体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同时亦可约定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但值得注意的是,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出了实际损失范围,那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整,以确保公平合理。
对于那些约定了延迟履行违约金的合同,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之后,仍须继续履行其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