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死刑缓期执行案件报请复核有什么规定

对死刑缓期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规定是对于中院判处死缓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死缓的复核权是属于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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