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买房登记在别人名下,离婚可以分割吗
不论这些财产以何种方式存在或者由谁持有,它们均构成了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他们决定分离之时,这部分财产便需按照适当的法规和协议加以分配。
以下是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的详细内容:第一点,约定优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提出,合同自由确是其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也是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所必须遵循的重要精神。
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是基于自愿、善意、合法的基础上,且不得有规避法律、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损害第三方权益等行为。
否则,这样的约定将被视为无效。
第二点,当夫妇财产登记在另一人的名下,那么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处理呢?以上便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信息,实际上,只要是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双方都有权获得相应的份额。
将共同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不仅能够简化财产分割的程序,还能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纷争!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那些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产,不应仅仅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而是应当改变其公共性质,因此,对于那些因夫妻一方享有债务而成为债权人的人,他们有权要求强制执行爱人名下的共有财产。
通常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无法进行分割的,所以当夫妻共同财产面临强制执行时,爱人方不能要求先进行析产然后再履行义务,但是强制执行也不能损害爱人方的财产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婚后买房写一个人名是否算共同财产
关于婚后购置房产归属问题的法律解读如下:
(一)结婚后所购房屋以单方名义登记时,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情况包括: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投资购置的房产,虽然产权证书仅记录一方之名,仍应当确认为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
2. 夫妻双方之父母支付了购房的首付款项,后续房款还款责任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若在此之前双方并无明确约定,那么此套房产将被视作是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二)结婚后所购房屋以单方名义登记时,判定为非共有财产的情况如下:
1.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其子或女购置的不动产,其产权证书上仅记载出资人子女之名,此时可视为此类不动产仅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予,故而此类不动产应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 若夫妻一方支付首付款的资金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且产权证书上仅记载其个人姓名,同时并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贷款偿还,那么此类房产便属于其个人财产,反之则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