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房被烧外来火源烧的赔偿到哪一方
在房屋发生火灾之后,究竟应当由何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而深入的剖析。
首先,假如火源乃是由您个人的不当使用或者管理行为所引发的,那么毫无疑问地,您将独自承担起相关责任;其次,倘若火情源于出租方所提供之设备设施自身存在的质量缺陷,那么按照普遍的法理原则,出租方应当对此负责;最后,若火灾系由第三方因素所导致,那么自然应当由该第三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房屋产权人出租门面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活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经营性租赁具备以下特性:第一,它属于营利性的租赁方式;第二,租赁行为建立在普通出租和租用关系的基础之上;第三,设备的实际使用取决于承租方是否按时支付租金;最后,出租人对设备拥有所有权,而承租方只享有使用权。
换句话说,假如您的房产被认定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铺或经营性住宅,则有资格进行租赁,且获得的收益完全归您所有,这通常被视为一种营业性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