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款买房离婚后如何分配
1. 若结婚前,夫妻双方中有一方通过全额付款的方式购得房产并成功获得房产证,且此房产经过登记注册在出资者名下,则可以明确地说,这套房产理所当然地应被视为该一方于婚前购买所得的私产,因此在夫妇离异之后,配偶任何一方都无权对这套房产提出任何形式的分割要求。
2. 若结婚前,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以全额付款的方式购置房产,然而在婚后才成功获取房产证,并且此房产仍然登记在出资者名下,那么这同样属于婚前财产,应当归属于购买者一方所有。
在这样的情况下,当夫妇决定离婚时,配偶任何一方都无权对这套房产提出任何形式的分割要求。
3. 若结婚前,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以全额付款的方式购置房产,并且在婚前就已经成功获取房产证,同时此房产也已登记在出资者名下。
在婚后,房产证上却添加了配偶另一方的姓名。
在此种情况下,尽管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购买者一方,但是由于房产证上添加了配偶另一方的姓名,也便视为此房产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应由双方平均分配。
4. 在结婚前,尽管夫妻双方可能均有出资购买房产,但是仅有其中一方在婚前成功获取了房产证,并且房屋产权只登记在该一方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若房产证上的拥有者否认另一方曾在购房过程中出资,并坚持认为此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在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确实有出资行为,且此出资并非赠予对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换句话说,即便另一方确实有出资,但若无法证明这一点,法院亦无法做出判决,要求房产证上的拥有者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后房子过户必须两个人都去吗现在
根据现行法规要求,离婚事宜的处理需双方亲自在场参与协商并达成共识;在此过程中所签署的离婚协议属于私人间的合约协定,不具备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执行力。
当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若涉及到原有共有的房产所有权变更问题,则必须依照《房屋登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进行登记。
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过程中,选择放弃房产权益的一方负有协助对方完成相关手续的法定责任,而非仅由其中任一方单独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倘若因一方未能积极配合导致过户登记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那么取得房产权益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持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