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子可以单独租房吗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中,房屋产权人的伴侣是享有对共同拥有的房屋进行租赁的权利的,但他们并不具备对房屋产权人单独所有的房屋进行任意租赁的权力。
如果房屋产权人的伴侣在没有经过房屋产权人的正式授权下,订立了关于该房屋的租赁合同的话,那么这个合同在法律上是被视为无效的。
同时,如果房屋产权人的伴侣在签署租赁合同时,并未获得任何形式的授权或者处分权,那么他们所签署的租赁合同也将不会对房屋产权人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因此,如果出现任何因租赁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或问题,其责任都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的伴侣来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租房属于用益物权吗
众所周知,租赁权之所以得以存在,其根本在于租赁合同这一法律关系。
从本质属性上看,租赁权可被定义为一种典型的债权,然而,它却具有占有、使用以及收益等物权所特有的特性。
至于用益物权,则是指为了实现对他人财产在特定范围内的使用与收益,而在该财产之上设定的一种有限制的物权。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自然资源使用权等等,皆属于此类用益物权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