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扣除的租房合同没有备案可以吗
关于租房合同未办理备案是否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最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房租专项附加扣除的法定标准是由各省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并符合定额按月扣除原则;同时,纳税人每个人仅能享受首次购买住房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扣除待遇,且在此过程中,每月都必须进行定额扣除;但是,扣除期限不宜过长,一般不应超过240个月。
即使租房合同没有备案,也不妨碍其作为个人所得税抵扣依据。
至今为止,尚未有任何现行政策明确要求房租合同或协议必须先经过备案程序,不过纳税人应当妥善保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以及其他与之相关的重要文件,以便后续查阅和检查。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租房合同已签,不想租了,能退钱吗
签署了租赁协议之后,若出现不想继续租赁的情况,是有权利要求返还所交之押金的。
押金主要指的是一方当事人为了确保自身行为不会对另一方带来损害,从而预先存入另一方处的一笔款项。
在此种情况下,如若果真造成了损失,便可从这笔押金中扣除相应金额进行补偿或者再行赔偿。
当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消失不见并且无任何纠纷存在时,这笔押金应当尽数归还。
一旦出现违约状况,那么此笔押金便会被扣除作为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