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是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则该单方委托的鉴定无效,但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反驳的,经法院审查后,该单方委托鉴定可能有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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