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吗
在大多数情况之下,我们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纳入到不动产物权纠纷之中处理。
这是由于中国大陆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类纠纷的归属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涉及房屋租赁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引发的纠纷,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通常都被视为不动产物权纠纷,并据此来确定其管辖法院。
如果该房产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手续,那么我们就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录的地址作为该不动产的所在地;反之,若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则通常以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出具不动产权证能否显示原土地证的代征用地
在不动产权证书上并不能直观发现地役权这一重要信息。
若想了解相关不动产是否具有该项权益,请务必前往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详细查询和确认。
在此所提及的地役权,乃是指利用他人物业以提升自身土地使用效益或经营效率的合法权利。
地役权一经地役权合同正式生效便会成立;不过,其期限绝不可超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诸种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的法定有效存续期限通常最为长久可达70年之久。
尽管当事人双方在确立地役权时可以自由约定其具体期限,但仍需遵循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这一基本原则。
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定有效期为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