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房合同上有双方名字,离婚时怎么分
1.单方面父母出资购置房产。
如果由其中一方的父母全资购得不动产,并将所有权登记在其子女的名下,此种情况应被理解为完全的赠与行为,该不动产应当被视为仅属于其子女的私人财产,在离婚案件中无需进行分割处理。
2.单方面父母出资购置房产。
若由其中一方的父母以全资方式为其子女购置不动产,且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则应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应当通过协议分割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未能达成协议,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3.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置房产。
当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其子女购置不动产,且所有权登记在某一方子女的名下时,该不动产可以被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的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
在离婚案件中,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进行按份分割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没还完贷款的房子怎么办
在离婚案件中,若涉及到尚未偿清的住房贷款以及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房产问题,法院通常会按照以下方式来确定相关处理方案:首先,法院可能会裁定该房产归属于当事人暂行占用。
这是由于在办理贷款购房手续后,即使房产暂时未能取得产权认证证书,但受益的开发商仍然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向买受人交付该房产,因此,可以说这套房产在实践中仍具备继续使用权的实际价值。
法院在此种情况下的裁决仅限于当事人的使用权,并不会对使用人的身份或权益做出任何限制。
在房产贷款全部偿还完毕且获得房屋所有权之后,若双方就产权分配问题依然无法达成共识,则可选择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如果双方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房产并无其他争议,同时在产权分配问题上也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人民法院便可以直接对此类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作出裁决,无需等待产权认证证书的颁发。
鉴于离婚过程中尚有住房贷款未予清偿,夫妻双方之间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