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有什么特征
一般认为,预约合同应具备下列特征:
第一,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的特征,对于预约尤其地明显和重要。
第二,预约是谈判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
第三,预约之标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而谈判。
第四,预约必须具备书面形式。
第五,有效的预约应当是有约束力的法锁。
什么是商品房预约合同
对未来订立一定内容契约之约定,称之为契约。
一般认为,预约合同包括意向书、允诺书、认购书、购买不动产的定金收据、原则协议、谅解备忘录、协议要点、谈判纪要等。
预约,或称预备性契约,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
契约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两者异其性质及效力,预约权利人仅得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之义务,不得迳依预订之本约内容请求履行,非不得就标的物及价金之范围先为拟定,作为将来订立本约之张本,但不能因此即认定买卖本约已成立。
综合上面的介绍,商品房预约合同有相应的特征,它会对商品房的购买作一些约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商品房预约合同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请咨询华律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