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买房写一方名是共同财产吗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除非以后续的行动进行了明确声明,否则婚姻所购得之房屋将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并且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置权利。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婚内买房写一方名是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关系中购置房屋并将其写在一方名下的情况,一般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若此购房行为系在婚后发生,并且由单独一方的父母全资资助购买,同时他们已明确表达这是作为赠与给其子女个人的礼物,这种特殊情况应当排除在外。

关于这个问题的具体解释如下:首先,关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内在购房时的资金来源: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如若缺乏详细约定,房产证上仅记录其中一人的姓名,如此情况将被视为夫妻的共有的财产。

在夫妻处理此类房产事务时拥有平等权利和决策权。

2.夫妻当中,有一方在结婚前签署了不动产买卖合约,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及在银行办理贷款,而后在婚内使用夫妻共有的资金偿还贷款,当不动产记入首付支付方名下后,若在离婚时无法就该不动产达成共识,则此时将不动产判给登记名义人所有,而其中剩余的尚未清偿的贷款则属于登记名义人的个人债务,离婚时需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和子女、女性以及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措施,由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为另一方提供相应赔偿。

其次,对于婚后父母赠送给儿女的不动产:

1.婚后父母用于赠与子女购买不动产的资金,若父母明确声明此次赠与是针对子女个人的馈赠,则视为此房地产为夫妻一方所有。

2.婚后若父母投注资金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但没有做出任何说明或者相应明确的规定,那么在此类情况下,该房产应当归为夫妻共有的财产领域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公证的婚内财产协议可以撤销吗

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书之后,其效力随即产生,其后若当事人有意愿重新协商修改相关条款,亦可进行再次的协议变更。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旦协议生效,其内容必然受到法律保护,无法轻易撤销或调整。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或者损害到社会大众的共同权益,那么这类协议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举例来说,如夫妻双方通过恶意勾结、故意逃避债务而达成的有关财产分配的协议,或者在要求对方签订财产协议时,一方并不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