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执行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必须进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出外经商、迁居等自由。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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