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父母全款给女儿买房是个人财产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若一方的家庭成员出于对其子女的关爱与支持而提供了购房资金,并且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书注册于出资者子女之名下,我们可以视这个行为仅仅是对自身子女一方的赠予行为,这部分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属于夫妻中的一方所有的单独财产。
如果父母在出资购房时曾有过明确的赠送声明,则上述原则不适用。
若一方的父母出资金额购买房屋,且房地产权属证书记在夫妻双方或给予另一方的名义之下,那么在遇到离婚情况需要处理房地产分割问题之时,应该将这类房产视作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合理地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婚后一方出资买房写双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在情侣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如若其中一方有能力全额出资购房且署名为双方姓名,那么这栋由其置办的住所将被视为夫妇之间的共同财产。
在此种情况之下,归入共同财富的范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若是此房产是在两人长期稳定的婚姻关系中购置的,而且夫妻二人并未就这部份资产的归属进行过任何明文规定,那么即便房产证仅列了其中一方为所有者,它仍应当被确认为是夫妇俩的共同财产;
2、如果该套住房得到两位家长的资金支持而购买,并且获批准的产权登记在一位子女名下,那么可以合理地推断这套住宅应该被视作夫妇依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共享所有权的财产,除非在这种情况之外存在另外的协议。
而如果购置的房屋属于夫妇共有,在面临离婚的情况下,其中一方希望拥有整个房屋的使用权,那么需通过相关估值单位对房屋进行专业评估后,再根据评估结果对另一方进行财产分割;若双方都有意争取该房屋的所有权,则可通过市场竞价来决定谁最终获得所有权;如果双方都不再愿意持有这处房屋,那么可经由法院实施拍卖程序,随后根据拍卖所得的资金对夫妇双方进行公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