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买房再领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先买房再领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婚前购置房产,婚后办理房产证书,其是否属于夫妻共享的财产范畴,首先需要审视的是,夫妻之间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情况是否已经有所约定。

若是存在相关约定,那么将依照约定来处理这一问题;若无协议约束,则需依据产权登记的实际情况判断。

具体而言,可划分成如下三种典型状况:第一,假如夫妻一方于婚前购买房产,婚后才办理房产证书,且登记在了自己姓名之下,这样的情况可以被视为这一方个人的财产而非夫妻共享的财;反之,倘若这对夫妻在婚前共同出资买了房,婚后再去办房产证的话,那么这个房子就得归入夫妻共享的财产之中。

尽管房产证书的颁发,发生在他们的结婚期间内,但从司法实践角度看,这个观点可能会认为,房产证书的颁发只是基于婚前购房行为的延续。

第二,如果夫妻一方于婚前购买了房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办理房产证书后,产权登记在首次支付款项的那位名字下面,那么这栋房子通常会被视为支付首付款的那位配偶的独有财产;,至于婚后的共同还贷和增值部分,则是属于夫妻共享的财产,在夫妻离异之时,应当根据共同还贷的金额和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赔偿。

第三,在婚前购买房产后,婚后办理完毕房产证书,并且在夫妻双方的名下得到登记,那么这种情况下,这栋房产理当被认定为是夫妻共享的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法院将会参考房子的获取途径、双方婚姻关系维系期间的长久程度以及双方对那栋房子投入的贡献等级等等诸多因素,进行相对公平的分配,而不是简单地让每个夫妻分得房产的一半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长期同居不领证合法吗

虽然未进行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并不违法,然而他们的这种同居关系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若行为人在已有的合法婚姻关系基础之上再次缔结新的婚姻,或者举止行为人明明知道他/她的配偶已经存在却仍然选择与其结婚,便可能触犯刑法中的重婚罪行,面临着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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