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内买房写一方名是共同财产不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仅有一方名字时,归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首先,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即使产权证上只有其中一方的名字,亦应当确认为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其次,若为夫妻双方父母支付首付款,而夫妇二人为共同还贷人,如双方并无在此之前出具过明确的放弃声明或协议,则此房产可被认定为夫妇的共有财产。
(二)夫妇在婚后购置房产仅有一方名字,却并不构成共有财产的情况如下:第一种情况是,一方父母在婚后向其子女提供资金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被看作是赠与给本人子女的特殊心意,此类不动产应该视为当事人的个人财产;第二种情况是,当配偶一方支付的首付款资金源自其婚前资产,且购房合同与相关证书上均体现为其个人姓名,同时未采用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还款,此时该房产便应当视作一方的个人私有财产;反之,则自然地转化为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婚内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婚内协议书具备着法律所赋予的效力。
就夫妻婚姻关系中所签署的关于财产的协议,其法律效力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即对内效力及对外效力。
首先来看,婚内协议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具有着约束功能。
这意味着,夫妻这对夫妇将依照此协议中的条款,各自享受到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以及其他各项法定权益,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对外效力的关注重点在于,在保障夫妻财产权益实现其约定目的的同时,还要注意到避免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持社会经济活动的稳定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