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产权人缺席购房定金合同该如何处理
在特殊条件下的定金合同,应做特殊的处理,以确保其有效,才是上策。既然产权人未全部到场,确定买卖关系的主合同效力就处于待定状态。所 以,定金合同不应该仅仅用于担保该主合同的履行。而另一方面,既然到场的产权人表示是被授权的,并准备取走定金,则该定金就应该担保其承诺的真实性,并为 其虚假承诺负责。因为只有这样,到场签字的人才能单独受定金关系的约束,才不至于让定金的作用落空。一般情况下的约定为:本合同签字的产权人郑重承诺本次 交易已得到其他任何产权人的授权,本合同的定金除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外,还担保已签字产权人承诺的真实性,即如因其他产权人未授权或不同意出售等原因而导致 主合同无效或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则已到场签字的产权人仍应单独承担定金责任。
总之,在主合同效力未定的前提下,避开主合同效力问题,是正确的选择。而一个规范签约的结果,往往是督促产权人善意履行合同义务,最终实现交易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