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婚后贷款买房离婚后房子怎么办
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共有的房产问题,我们有如下明确的规定和处理办法:首先,当夫妻双方决定分手之际,他们有权对他们所居住的共有住房进行协商并达成公正合理的分配方案。
这其中可以包括将住房定向留给某一方,同时会给予对方适量的、彼此都能接受的经济补偿;而尚未偿还完毕的贷款则可由获得该住房所有权的一方独立承担。
在这之中,主要有五种特殊情况需要详细说明:
1.如果夫妻在婚后以贷款的形式购置房产,并最终通过共同努力赢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那么该房屋无疑就是两个人共同的财产,应当依据公平原则进行等额分割。
2.如果一方在购房过程中先行支付了首次付款并获得了房产证,而婚后双方共同承担了贷款的偿还,这样的情况之下,共同偿还的部分需要进行合理的财富分配。
3.假如一方同样先期支付了购房款,但随后在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且随着时间推移,房产本身也得以升值的话,那么除了双方共同拥有的部分之外,房产的归属人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向另一方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
4.举例而言,婚后某一方父母赠与其房产的行为,即使产权人登记落在其子女的名下,仍然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予,与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另一半无关。
所以,在这样的情形下,当感情破裂面临离婚时,该房产只能被视作作为夫妻一方的私人物品,不会牵涉到其他方的利益分割。
5.最后,假设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那么无论该房产的产权登记落在哪一方的名下,如果感情破裂走到离婚这一步,那么就应该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来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房子有贷款要离婚可以转给另一方吗
首先,如果房屋仍处在银行贷款的还款阶段,那么在双方进行离婚决定后,将其转让给其中一方则是完全可行的,但是这通常要求先将所有所欠的银行贷款全部结清。
如果在短时间内无法筹集足够资金偿还贷款,那么离婚的当事人之一便可尝试以个人名义向另一家银行提出转按揭的申请请求,以此来解除原本抵押于该银行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在完成过户程序之后接手此房产。
鉴于当前转为按揭的复杂性以及部分银行已暂停了这项服务,所以关于如何进行房产过户的问题,应寻求专业顾问或者相关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为宜。
举例来说,银行提供的两种建议应对方案有以下两个选择:第一种办法是通过正规的房产转让过程来完成过户手续,同时再次支付契税和评估担保等相关费用;第二个选择就是在经过公正机关签署确认的房产公证书的基础上,让其中一方持续使用原来的按揭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贷款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