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名字算共同财产吗
婚前全额购置房产并在婚后增加配偶姓名一事,可被认定为共同所有的财产范畴。
在夫妻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内,对所购房产的产权登记实施添加配偶名字的操作,原则上应当视作一方对另一方的个人自愿赠与行为,由此房产将被认定为双方共同拥有。
在涉及到离婚事宜时,该房产未必会按照各占一半的比例进行分配处理,而是需要考虑多项因素,例如双方结婚年限的长短、是否育有子女、过错方的确认等等。
同时,还应考虑婚内财产的具体约定情况及对房产所享有的权益份额是否有明确规定,因为这些因素将会决定房产所有权形式是公共共有还是按份额共有的性质有所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后一方不配合过户房产怎么办
在涉及到诉讼离婚问题时,若其中一方拒绝协助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我们便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予以解决。
而对于协商达成的离婚协议,当有一方拒绝履行相应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同时也允许审判员将此案件提交给执行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