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前男方买房只写女方名字正常吗
倘若男性在签订婚契之前购置房屋时,选择了全部支付款项这一付诸实施购买的方式,且基于个人意愿以表明愿意将女性的姓名记录在相应的房产证书之上,则此时房产证的所有权同样应归属女性一方。
因为在选择完全款购房后,男性可以据此享有对此房产的完全权利和支配范围,包括是否将女性的姓名列在房产证上,这实际上是完全由其自主掌控和判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结婚前买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
关于在婚姻缔结之前购买的房地产是否能被认定为配偶之间的共有财产,尚需依据具体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以下是常见的两种情形:
1. 如果在结婚前由某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支付购房款项,且房产证上只有该方一人的名字,那么这所房屋应当被视为个人财产,非属配偶间的共有财产;
2. 倘若在结婚前由某一方自行出资购买住房,然而出于某些特定原因使房地产权证书上登记了双方的姓名,那么从理论上来讲,这所住宅可以视作赠予给对方,在这种情况之下,可以认为此房屋属于配偶间的共有财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