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买房,婚后还房贷,离婚时会怎么分割
婚姻法实践中所承认的三种情况如下:首先,如果一方在结婚前已经全额出资购得房屋或由其父母全资购买并将房产登记在该方单人名义之下,那么这种情况之下的房产理所当然地应被认定为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在此种情形下,当离婚事件发生时,另一方无法对该房产提出任何分割诉求。
nos若是在婚前某方支付了首次款项或由其父母为其支付首次付款购置房屋,虽然房产登记在同一方名下,婚后双方进行长期房贷还清工作的话,该房产也仍然可以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这个时候另一方却有权利在离婚的过程中根据婚后共同偿还贷款以及房产增值部分,向法庭提出要求对此进行合理公正的分割。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经过双方共同投资或者一方投资,而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姓名之下,那么该房产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当离婚诉讼毁约,他们的权益是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得到保障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婚后买的房只有一个人的名字算是共有财产吗
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记载在单一人名下,并不必然构成夫妻共有的财产关系。
关于此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务必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审慎判定:
首先,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动用自身的独立财产进行购置,并且此等行为得到了相应部门确认,将其记载于己方名下的房产将被定性为该方的私人财产;待以上论述基础上,倘若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自身个人财产进行购置的房产,虽被登记在夫妻双方姓名之下,亦应视作夫妻共有之财产;
再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置房产,并将其记载于己方子女名下的,应当被理解为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予,而非夫妻共享之物产;
倘若在同一婚姻关系中,某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即便登记在自身子女及其配偶双方面前,此时购置的房产亦应视作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最后一点,对于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者来说,若为全额付款购入的房产,并仅仅以一方的名义进行了登记,此种情形应当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来划分共有权,反之,如无其他特别约定的条件限制,则视为双方各占一半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