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了共同犯罪,包括共同犯罪的概念、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分别是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及第29条。对于共同犯罪参与者根据共同犯罪的组成形式是否固定区分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对于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如果参与者是共同犯罪的起意者,还构成教唆犯。其刑事责任大小均不相同,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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