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需要准备哪些

商品房预售需要准备哪些

办理预售证所需材料

1、 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证件;

2、 已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中证书;

3、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材料。

5、 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6、 工程施工合同;

7、 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停车位、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8、 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进度表;

9、 监管项目各阶段的预售款使用计划;

10、 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11、 项目每套房屋价格清册及汇总表;

12、 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13、 到监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预售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乙方对同一个项目而分批次申请预售的,受委托银行可以按项目为单位只设立一个账号,下设若干分账号。

14、 预售许可证申请。

房屋预售也称商品房预售,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3)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4)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5) 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6) 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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