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强制规定是什么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教、科、文、卫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商、娱、旅等盈利性项目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其他综合类性质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呢?

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是居住,按照法律规定自动续期。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不是居住,就要看当初土地转让合同是怎样约定的,有三种可能:

1.可以续期,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不可续期,土地使用权收回,对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补偿;

3.不可续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在该年期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2)国家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偿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因此,无论是商业用房的40年使用年限(少数50年)或者民用住宅房使用年限70年,都只是针对该建筑相对的土地使用权。40年或者70年后,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是不影响房屋的所有权,简而言之,房屋在所有权不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是一直归所有人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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