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预告登记后交付房屋的请求是否具有排他性?
办理预告登记后交付房屋的请求具有排他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办理房屋的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遇到房产纠纷找律师有什么用?
律师通过专业、系统的法律学习和积累的办案经验,可以找到一种合法、快捷的方式来实现委托人的请求。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分析案件,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并协助当事人处理房产纠纷,同时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议,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三、房屋产权登记发生错误怎么办?
民法典规定,房产证登记是错误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撤销房产证,申请时要提交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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