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欺诈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律咨询:

王某在某房地产销售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事后王某发现该公司提交的是虚假的房产预售许可证明,王某遂认为该房地产销售公司存在着欺诈,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自己给付的房款。房地产公司则认为购房合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拒绝双倍赔偿。

律师回答:

既然商品房是商品,购房者是消费者,就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商品房欺诈可以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进行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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