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介买房需要警惕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一、通过中介买房需要警惕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1、通过中介买房需要警惕的霸王条款有:剥夺买受方中介选择权的条款;无论居间是否成功均可取得相应报酬的条款;无条件免除中介责任的条款;吞掉诚意金的条款;剥夺消费者依法享有没收定金法定权利的条款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剥夺售房者的中介选择权有哪些

这种条款见诸很多中介二手房买卖合同,其格式一般为:“委托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本人及与本人相关的其他人士不以任何形式与我公司介绍的房屋业主达成私下交易,否则我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支付本次交易双方总佣金之和的违约金”。

它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而众所周知,客户和中介公司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客户同时在多家中介公司看过这套房屋之后,有权自主选择中介公司,选择接受哪家中介公司的服务。客户有权选择自己信任的中介公司成交,在客户与中介公司成交后,才有权收取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不能仅仅因为通过这家中介公司看过房,就要支付违约金,这侵犯了客户的自主选择权,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因此,这种霸王条款是无效的,购房者可以直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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