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证据之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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