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辩护人的范围怎么规定的

一、《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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